京氏易傳 · 卷下

總結

京氏易傳 · 卷下 · 漢京房撰,吳陸績註

1

大抵辨三易,運五行,正四時,謹二十四氣,志七十二候,而位五星,降二十八宿,其進退以幾。而為一卦之主者,謂之世。奇偶相與,據一以起二,而為主之相者,謂之應。世之所位,而陰陽之肆者,謂之飛。陰陽肇乎所配,乾與坤,震與坎,巽與離,艮與兌。而終不脫乎本,以飛某位之卦,乃伏某宮之位。以隱顯佐神明者,謂之伏。起乎世而周乎內外,參乎本數以紀月者,謂之建。終之始之,極乎數而不可窮以紀日者,謂之積。會於中,而以四為用,一卦備四卦者,謂之互。

2

乾建甲子於下,坤建甲午於上。八卦之上,乃生一世之初。初一世,之五位,乃分而為五世之位。其五世之上,乃為遊魂之世;五世之初,乃為歸魂之世。而歸魂之初,乃生後卦之初。其建,剛日則節氣,柔日則中氣。其數虛則二十有八,盈則三十有六。蓋其可言者如此。

3

若夫象遺乎意,意遺乎言,則錯綜其用,唯變所適。或兩相配而論內外二象,若世與內,革水火配位,離火四世水。若世與外。用金木交爭,外先金初世木。或不論內外之象,而論其內外之位;萃土木入艮兌,初土四水。或三相參而論內外與飛,賁土火木分陰陽,艮土離火飛水。若伏;旅火土木入離艮,離火艮土休伏木。或相參而論內外世應建伏;觀金土火木,互為體建,金水應內,土伏火外木。或不論內外,而論世建與飛伏;益金土入震巽,世與飛土,建與伏金。或兼論世應飛伏;復水土見候,世應水土,飛伏水土。屯土木應象,世應土木,飛伏土水。或專論世應;夬金木合乾兌,入坤象,世金應木。蠱金木入艮巽,世金應木。或論世之所忌;履金火入卦,初九火闕九四火,克九五世金爻,及乾爻金。或論世之所生;巽火木與巽同宮,世木巽木見火。于其所起,見其所滅;大壯起於子,滅於亥。于其所刑,見其所生。隨金木交刑,水火相激,兌金巽木。故曰:死于位,生於時;死于時,生於位。苟非彰往而察來,微顯而闡幽者,曷足以與此。

乾 姤 遁 否 觀 剝 晉 大有
震 豫 解 恆 升 井 大過 隨
坎 節 屯 既濟 革 豐 明夷 師
艮 賁 大畜 損 睽 履 中孚 漸
坤 復 臨 泰 大壯 夬 需 比
巽 小畜 家人 益 無妄 噬嗑 頤 蠱
離 旅 鼎 未濟 蒙 渙 訟 同人
兌 困 萃 咸 蹇 謙 小過 歸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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